关于落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 15:33:09    文章编辑:信息产业部

尊敬的客户:

 

  您好!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如果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已在第一时间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如您也收到以上通知,请与我司项目负责人或客服专员联系,我们会帮助您及时妥善处理。

 

 

  防控不松懈,服务不间断!如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来电,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山东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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